【判定】吉利德吉三代核心成分“维帕他韦”化合物专利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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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国界医生(MSF)针对吉利德法莫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80004097.2的发明专利权(即“维帕他韦”化合物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该案审理焦点主要集中于具体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化合物核心结构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技术效果的分析比对等,均为药物化合物专利审查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案作出第38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决定要点指出: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原则是,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具有一定用途或效果,即可以认定其具备创造性;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应当结合其技术领域进行判断。该判断原则的内在逻辑与“三步法”是一致的。具体而言,当发明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化合物“结构不接近”时,发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其实应当被认定为至少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其他结构的化合物,只要这一贡献能够得到确认,相应的技术问题就已经得到解决,此时当然无需再与现有技术进行用途或效果上的比对;相反,当二者“结构接近”时,通常意味着结构上的区别较小,此时需要依据该化合物的用途和或效果,重新确定其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贡献。
以下为该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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